(2017)晋0829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英思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英思,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是山西省平陆县,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弥牟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看守所。2016年11月1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2月7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至7月2日,被告人刘英思在平陆县古虞路南印象茶社对面路边四次向吸毒人员张某一贩卖毒品海洛因。经查,被告人刘英思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一毒品海洛因共800元,重约为0.6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英思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英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刘英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辩解自己当时只是帮别人送的毒品,没有收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左右,被告人刘英思在王某一(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让王某二(另案处理)在其住处居住。2015年6月30日至7月2日,被告人刘英思在王某一的安排下,从王某二处取毒品,并通过电话联系,在平陆县古虞路南印象茶社对面路边四次向吸毒人员张某一贩卖毒品海洛因。经查,被告人刘英思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一毒品海洛因共800元,重约为0.64克。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平陆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同案犯王某二的供述。前四次笔录的主要内容:贩卖的毒品都是刘英思和她的情人某某提供的,自己是帮刘英思送毒品。2015年6月25日左右,自己搬到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刘英思的租住处,前两天就是自己和刘英思居住。过了三、四天(大约是6月28左右)某某回来,他俩就开始贩卖毒品,因为总是刘英思出去,怕引起别人的注意,刘英思就让我帮她送一下毒品,自己不好意思推脱,就帮他俩贩卖毒品。前后大约有一周的时间,直到7月4日中午被抓获。自己帮他们贩毒,蔡某某问我要钱还是要货,我让他给钱,但因为时间短,他也没有给过钱。7月3日他们去外地的时候给我留了点钱和11小包毒品海洛因,刘英思有一个电话132****5578,就是他们专门贩卖毒品的,吸毒人员都是打这个电话。自己和刘英思平时就在大街边现场交易。毒品都是蔡某某去弄的,都是用黑色塑料纸包成小包,大的200元一包,小的100元一包。毒品一般1克只有0.9克或0.8克,再将0.9克或0.8克平均分成十份,每份100元贩卖。7月4日卖了三次毒品,有个人买了100元两包,有个人买的200元两包,张某二买的200元一包。每天多了四、五个人,少了三、四个人,每次100元、20O元不等,自己一共出了十几次货,刘英思也总共送了十几次货。王某二确认视频监控照片中贩卖毒品海洛因就是自己和刘英思,张某一平时购买毒品都是刘英思接电话,刘英思直接去交易。后两份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毒品都是王某二提供的,自己以前在王某二处购买毒品的时候认识刘英思。2015年6月下旬,自己在王某二家购买毒品时,说没有地方住了,王某二就给刘英思打电话,让我住到刘英思家,随后王某二就把我带到刘英思印象茶社对面的租住处。王某二让我和刘英思替她贩卖毒品,我俩的好处是每天可以免费吸食100元的毒品。我俩在王某二处共取了两次货,都是我去的,每次货重量2克多一点,都是用黑色塑料纸包好的100元或者200元的小包,一共取过4、5克的毒品,我给王某二送过4500的毒资。132****5578这个号码是王某二给我的,说专门用来贩毒的,因为刘英思怀孕了,所以我出货多一些。另外王某一交代说张某一需要毒品时,让刘英思去送,不让我参与,刘英思每次给张某一送多少货我不清楚。刘英思还给别人送过货,具体送给谁,自己不清楚。3、证人蔡某某证实:2015年4月底自己和刘英思在平陆县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租住了一间房。2016年6月底刘英思预产期快到了,自己回来准备带刘英思去青海。到出租屋后发现有个女的(叫女女)也在房间住着,那个女的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刘英思也跟着吸食毒品,自己就让那个女的离开了。隔了两天,那个女的又回来,并在家中吸毒,自己就带着刘英思去青海了。自己在家时看见那个女的频繁接听电话,约对方在印象茶社对面见,接完电话,就出去了,几分钟后就回来了。自己见过几次那个女的接完电话,让刘英思出去过,干什么不知道。4、证人燕某一证实:自己从2015年5月底开始在王某二跟前购买毒品,前后买过十多次,每次都是买100元的。2015年7月3日晚还在王某二跟前买了200元的毒品。毒品都是黑袋子包装的“四号”白黄色的粉末。每次交易都是在古虞路南印象茶馆对面路边,都是提前电话和王某二联系好,自己到路边后,她把毒品送出来。王某二的手机号是132****5578,她居住处还住着刘英思和刘英思相好的。7月3日晚上自己到王某二家里买的毒品,7月4日中午,自己和弟弟燕某二一起到了王某二的住处,让王某二给了我点毒品吸食了,随后自己又把随身带的冰毒吸食了,燕某二也吸食了两口冰毒,随后公安就来了。5、证人燕某二证实:2015年7月4日中午和哥哥燕某一一起到了古虞路南印象茶馆对面的巷子第三家二楼的一个房间,房间里有一个女的。我们待了两三分钟,那个女的出去了,过了一会她回来说有人买东西出去没见人,接着燕某一就在房间里吸食毒品,自己一直缠着燕某一要吸,燕某一就让我吸食了一大口,后来公安人员就进来了。自己知道有人给那个女的打电话要“四号”。6、证人张某二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打听到一个电话是132****5578的,说是卖毒品的,自己就联系她购买100元的毒品,她让我到桥西路与209国道交叉路口。我到地方后,她给了我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说是海洛因,自己就回家吸食了。后来自己又在西韩窑的路口买了3次毒品,每次都是100元。十来天前她让我到印象茶社对面的路边,她从附近巷子里出来,我买了100元的毒品回家吸食了。后来我又在印象茶社对面路边向她买了三次毒品,一次100元,两次200元。2015年7月4日早上我买了200元的毒品,没有吸食成,中午1点多我又给她打电话打算再买200元毒品,我俩在印象茶社路边交易时被抓了。在王某二处购买了6、7次毒品,每次都是骑摩托车去买的,但有一次是开的小舅子姬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去购买的毒品。张某二确认2015年6月29日中午15时59分视频监控照片就是自己购买毒品的照片,当时购买了200元的毒品。7、证人岳某某证实:刘英思和王某二就是2015年6、7月份我院子二楼西房的租户。刘英思从我手里租住的西房,断断续续住了三个月(2015年4月到7月),当时她没有提供身份证,听口音知道她是部官人。王某二是2015年6月20日左右住到西房,一直到7月初被公安人员抓获。另外刘英思的老公也有时来居住。其辨认2015年7月视频监控照片中的毒品交易的长发女子就是王某二,短发怀孕女子就是刘英思。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7月4日22时47分至23时20分,侦查人员在王某二的指认下对其租住处进行现场勘查,在王某二的租住房内茶几上查获毒品2包,布衣柜顶藏匿毒品14包,其中王某二钱包里有11包,王某二身上有3包,侦查人员将毒品均予以扣押,现场其余未见异常,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9、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7月4日17时10分至17时30分,侦查人员将从王某二的租住处查获的16包疑似毒品物质和手机一部予以扣押。10、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7月5日1时30分至1时40分,侦查人员将从王某二的租住处查获的16包疑似毒品物质,当着王某二的面,分别进行检材提取,并予以编号。11、称量笔录。证实:2015年7月4日21日30分至21时55分,侦查人员将从王某二的租住处查获的16包疑似毒品物质进行称量,毒品总净重为2.765克。12、辨认笔录(3份)。分别证实:经刘英思、蔡某某对贩卖毒品的王某二进行辨认,确认王某二的身份信息;经王某二对贩卖毒品的上线王某一进行辨认,确认王某一的身份信息。13、(运)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8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2号检材(透明块状物,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黄褐色颗粒状物,白纸包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14、视频监控照片、辨认笔录。证实了刘英思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情况。并经刘英思当庭辨认视频监控照片,其确定照片中的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人就是自己。15、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弥牟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0日17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一旅馆内抓获刘英思。16、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刘英思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该所临时寄押,2016年10月31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17、平陆县公安局曹川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30日将刘英思接收,并于2016年11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18、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前洲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平陆县公安局曹川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同案犯王某二的抓获和到案情况。1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刘英思无违法犯罪前科。20、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证实了被告人刘英思因贩卖毒品被上网追逃及到案情况。21、侦查人员工作复印件。证实了侦查人员的办案资质。22、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侦查机关2016年11月30日对王某一涉嫌贩卖毒品罪已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4日王某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陆县公安局移送起诉。2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英思的身份信息。24、被告人刘英思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在王某一处购买毒品时,认识了王某二(小名叫女女)。王某一在平陆县砥柱广场对面给王某二租了房子,让王某二帮她贩卖毒品,后来让公安人员发现了。于是在2015年6月底,王某一给我打电话说,让王某二到我的租住处住一晚上,我就答应了,当天晚上王某二就搬了过来。王某二住了有一周的时间,期间她就贩卖毒品,她有一部手机(可能是王某一给她的),吸毒人员都是提前给她打这个电话,然后在我租住处的路口进行交易,她所卖的毒品都是王某一提供的。王某二也说过,她是替王某一贩卖毒品,有一次王某二在我家数了八千块钱,说要把这卖毒品的钱给王某一送去,再取货回来接着卖。自己帮王某二送过5次毒品,给了不同的三个人,每次都是200元。其中有一个人连着送了3次,这个人开着一辆老款浅绿色面包车,体型偏瘦,平陆口音。刘英思辨认2015年6月30日10时50分、6月30日17时42分、7月1日9时59分、7月2日18时11分的视频监控照片就是自己和张某一毒品交易的照片。张某一每次购买的毒品都是200元的,前两次是王某二叫我送的货,后面是王某一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人的货以后让我去送。毒品都是用黑色塑料纸包装好的白颜色块粉状,其中大包200元,小包100元,具体重量不清楚。自己给王某二送毒品可以免费抽口她的毒品。当庭供述:王某一让自己给张某一送毒品,毒品是从王某二跟前拿的,回来钱也给王某二了。同时当庭对其与张某一交易毒品的四次视频录像进行辨认后并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英思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刘英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英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青波审判员 史文娟审判员 杨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