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春宇与郭井玲、宋建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宇,郭井玲,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宇,男,1991年12月30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郭井玲,女,1976年12月29日生,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宋建伟,男,1970年5月31日生,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宇与被执行人郭井玲、宋建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刘春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要求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287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