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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会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明,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200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会明先后流窜至镇原县城、平泉镇,趁逢集日和夜间无人之际,盗窃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盗窃作案九起,涉案财物价值5695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会明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会明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起诉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被害人陈述,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会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会明先后流窜至镇原县城、平泉镇,趁逢集日和夜间无人之际,盗窃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盗窃作案九起,涉案财物价值569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平泉镇街道市场内,将停放在公厕旁的一辆五征牌奥翔农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800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2、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平泉镇政府巷子内,将姚某停放在人人乐超市附近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500元。3、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平泉镇政府附近巷子内,将安挡平停放在巷子口的一辆浅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3135元。4、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平泉镇中心幼儿园附近,将杜某停放在幼儿园对面的一辆绿色电动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3240元。5、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平泉镇政府附近巷子内,将刘某停放在巷子内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5904元。6、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街道百佳超市附近,将孟某停放在江苏炒货门市旁的一辆蓝色劲霸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2923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7、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街道东门骨里香肉食店附近,将蔡某停放在肉食店的门前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2628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8、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街道昌盛巷子内,将尤某停放在巷子内的一辆红色长江牌农用三轮盗走,被盗车辆价值6534元。9、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会明窜至镇原县平泉镇巷子内,将张某停放在巷子附近的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价值13090元。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李会明家查获劲霸牌电动三轮车二辆、五征牌奥翔农用车一辆,追回的劲霸牌电动三轮车二辆已发还被害人。五征牌奥翔农用车一辆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李会明实施盗窃现场概貌、重点部位、痕迹等情况;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会明租用李某的车去平泉等地的情况;3、镇原县价格认证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7年3月6日镇原县价格认证局对被盗的九辆三轮车进行了价格鉴定,结论为: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6954元的事实;4、被害人姚某、安某、杜某、刘某、孟某、蔡某、尤某、张某等陈述,证明其家中被盗财物及价值的有关情况;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李会明归案后,追回劲霸三轮车二辆、农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五征牌奥翔农用车一辆的事实;6、被告人李会明供述,证明被告人李会明实施盗窃的整个过程;7、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2003)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会明200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会明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会明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会明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会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五征牌奥翔农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五征牌奥翔农用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米忠锋审 判 员  郝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