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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宝柱与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柱,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983号原告:张宝柱,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飞,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柱诉被告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柱撤回对被告石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张宝柱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