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志坤与王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坤,王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坤,男,生于1988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王燕平,女,生于1991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志坤申请执行王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我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