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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暴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2016)豫0526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某某支行账号6228XXXXXXXXXXX内存款2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