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暴某某,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暴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2016)豫0526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某某支行账号6228XXXXXXXXXXX内存款2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