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运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凯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运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7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7444,住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中路99号武夷绿洲品茗苑0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李正,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运培,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运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阳运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凯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6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由被告阳运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申报财产,通过执行案件查询平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阳运培名下的车辆(车牌:湘D×××××),已于2017年3月24日向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发出了委托执行函,要求其查封该车辆,目前尚未回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阳运培纳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阳运培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陶建荣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