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抢夺罪2017刑初34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栋立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车经过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环城路从化中学路段时,看见被害人李某丁佩戴一条金项链在路边跑步,遂驾驶摩托车靠近,乘其不备,抢去被害人李某丁戴在颈上的金项链。金项链被扯断,其中一段被抢走,另一段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净重9.49克,价值339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抢夺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扣押的二轮摩托车一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的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3397元给被害人李文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