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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垒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垒,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69号之一原告:张垒,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垒与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瑞和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1202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瑞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瑞和公司不服,遂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瑞和公司又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豫12民辖终号40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瑞和公司撤回上诉。原告张垒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垒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长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