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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4941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与杨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杨秀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41号原告: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经营场所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南路。经营者:黄继红,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芬,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秀芬,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与被告杨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塘桥继红汽车玻璃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