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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邢小雁交通肇事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邢小雁,张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终15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男,汉族,1945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牛街居委会东海屯村***号。系本案被害人邢雁方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聪香,女,汉族,1948年1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盲,居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邢雁方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紫晶,女,汉族,1998年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学生,居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邢雁方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灿彪,男,汉族,2004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学生,居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邢雁方之子。法定代理人林竹花,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学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邢灿彪之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小雁,曾用名邢雁峰,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麒麟区沿江街道牛街居委会东海屯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苹,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学文化,居民,住址同邢小雁,系被告人邢小雁之妻。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小雁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小雁、张苹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0302刑初6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小雁、张苹达成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小雁除已经赔偿的150000元以外,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人民币80000元,并当场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表示对邢小雁进行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对其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家华、张聪香、邢紫晶、邢灿彪撤诉。审 判 长 黄汐滨审 判 员 柏 桦审 判 员 熊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楠书 记 员 唐燕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