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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秦之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之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之见,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之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之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秦之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苏3**线与疏港大道交叉口时,与姚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秦之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秦之见于事故当晚在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秦之见已赔偿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之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姚某、位美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接处警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委托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收条、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秦之见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之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之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之见已赔偿事故对方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之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