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代华诉谢举、谢亚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代华,谢举,谢亚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290号原告:丁代华,女,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1702904。被告:谢举,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谢亚文,男,25岁,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富临金沙。负责人:蒲强。原告丁代华与被告谢举、谢亚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丁代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代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