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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书才与孙敬德、臧桂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才,孙敬德,臧桂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432号原告:王书才,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敬德,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臧桂云,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书才诉被告孙敬德、臧桂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书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臧桂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才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才撤回对臧桂云的起诉。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