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书才与孙敬德、臧桂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才,孙敬德,臧桂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432号原告:王书才,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敬德,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臧桂云,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书才诉被告孙敬德、臧桂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书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臧桂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才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才撤回对臧桂云的起诉。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