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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辽0114民初11098号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勇,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谷鹏云,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勇,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与被告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花园房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易货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1085097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1085097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157919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利息以157919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沈阳加州阳光花园二组团(四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二组团(四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200000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并移交竣工验收材料后,被告支付原告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内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2013年9月10日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225071元。工程建设期间,被告分批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615369元,同时与原告签订《易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壹米阳光小区64#2—27—1(面积91.64平方米)房屋和克莱斯特国际花园小区2个车位K04、K05抵给原告,用于抵顶1085079元工程款。该易货协议签订后,虽原告多次与其沟通,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定办理上述房屋及车位的权属便跟手续。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欠工程余款1081762元。另外,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二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质保金应一次性退回,但该款项被告至今也没有给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约,给原告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沈阳加州阳光花园二组团(四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二组团(四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了承包范围及工期、技术要求、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及结算、质量材料现场管理要求及保修期、竣工验收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158385.04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易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壹米阳光小区64#2—27—1(面积91.64平方米)房屋和克莱斯特国际花园小区2个车位K04、K05抵给原告,用于抵顶1085079元工程款。该《易货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庭审中原告自认除《易货协议书》中约定顶账的1085097元及质保金,其他工程款已给付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易货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被告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243016元;三、被告沈阳加州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利息(以工程款1085097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质保金15791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主张;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杜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