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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玉泉与王凯铭、毛淳、王敏发、桦甸市新华街泉鑫酒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泉,王凯铭,毛淳,王敏发,桦甸市新华街泉鑫酒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64号申请人:王玉泉,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王凯铭,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毛淳,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王敏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桦甸市新华街泉鑫酒行,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王凯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王玉泉与被申请人王凯铭、毛淳、王敏发、桦甸市新华街泉鑫酒行在吉仲受字[2017]第01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王玉泉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凯铭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路新城大厦B号楼12层28室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泉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凯铭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路新城大厦B号楼12层28室(建筑面积:337.4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