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2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沈红英与王治培、段桥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英,王治培,段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2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红英,女,1970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居民。被执行人:王治培,男,1972年2月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被执行人:段桥珍,女,1985年1月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本院在执行沈红英与王治培、段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治培、段桥珍向申请执行人沈红英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660元,但二执行人王治培、段桥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黔2622执1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王治培、段桥珍在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东门党校移民区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新州镇字第×号、房屋登记簿编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二被执行人王治培、段桥珍在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东门党校移民区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新州镇字第×号、房屋登记簿编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吴 彤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