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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大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唐龙怀、张光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龙怀,张光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82号之一申请人:成都大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庆,总经理。被申请人:唐龙怀,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申请人:张光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大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唐龙怀、张光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大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1、对唐龙怀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X号东山国际新城X区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权:XXXX358)进行查封;2、对唐龙怀位于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X号东山国际新城X区X栋X层X号车位(权:XXXX444)进行查封;案外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事项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大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龙怀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33号东山国际新城X区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权XXXX358)和被申请人唐龙怀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柏合镇芦溪路33号东山国际新城X区X栋X层X号车位(权XXXX444)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查封限额100万元。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