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长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长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9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长明,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韩长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韩长明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06民初12646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韩长明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起诉人住所地所辖法院应具有管辖权,故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韩长明原审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劳务费人民币896,174元及相关利息等,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并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系争工程并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韩长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