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沈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沈淑琴,花志宏,李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l。主要负责人:杨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醒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淑琴,女,194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志宏,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李金平,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主要负责人:XX,总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淑琴、花志宏及原审被告李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沈淑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