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庙下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辛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庙下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辛来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11号原告:汝州市庙下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镇政府院内。负责人:翟世伟,任该办公室主任。被告:辛来福,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庙下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辛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庙下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