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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应城市亿象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爱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城市亿象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爱华,程淑芹,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应城市亿象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继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程淑芹,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程拥军,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爱华、程淑芹、程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90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证明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