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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联江与王秀芳、黄小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联江,王秀芳,黄小平,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联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08300832。被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黄小平,被执行人苏程,本院在执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358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周小清银行账户扣划,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执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