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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华兴、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华兴,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湛江麻章蓝天实业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兴,男,193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琦,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女,43岁,住湛江市麻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志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墨,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封地,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麻章蓝天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瑞云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谢红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华兴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麻章镇政府)、湛江麻章蓝天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华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琦、郑科,被上诉人麻章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封地和被上诉人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红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华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郑华兴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郑华兴提起仲裁和诉讼时已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进而驳回郑华兴的所有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郑华兴因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从2003年9月开始不再继续向其支付工资一事,一直向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上访,因此,本案的仲裁和诉讼时效已中断;二、关于本案的仲裁和诉讼时效起算点,一审认定是从2003年9月郑华兴领取辞退补偿金之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三、退休金非一般的金钱债权债务,依法理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退休金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郑华兴的诉讼请求。麻章镇政府辩称:郑华兴提供的其本人档案证明,1965年郑华兴开始在湛江市麻章人民公社糖厂工作,1980年该糖厂更名为湛江市麻章糖厂。1994年8月3日,郑华兴在该糖厂退休,并在湛江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办理退休手续,在镇企业办领取退休金至2003年9月;2003年9月23日,麻章镇政府制定《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其中规定:“领取补偿辞退费时,要办理领取手续······与企业办脱钩,自谋生活出路。”根据该方案,郑华兴从镇企业办领取辞退补偿费共12800元。1994年底,该糖厂改制为蓝天公司。2016年2月25日,郑华兴就诉求事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郑华兴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和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之后,郑华兴就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麻章镇政府以下观点依法应予以支持:(一)由于麻章镇政府是政府,不是企业,麻章镇政府只是对企业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所以麻章镇政府与郑华兴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故郑华兴主张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麻章镇政府为其补缴社保费和赔偿经济补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郑华兴对麻章镇政府的起诉;(二)郑华兴已经根据《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的规定在2003年9月领取了辞退补偿金共12800元,麻章镇政府对郑华兴的行政管理已经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三)麻章镇政府制定和实行《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终止了郑华兴享受退休后的社保待遇,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如果郑华兴对麻章镇政府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不服,郑华兴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该驳回郑华兴的起诉;(四)同意蓝天公司的答辩意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郑华兴的上诉,维持原判。蓝天公司辩称:郑华兴提供的其本人档案证明,1965年郑华兴开始在湛江市麻章人民公社糖厂工作,1980年该糖厂更名为湛江市麻章糖厂。1994年8月3日,郑华兴在该糖厂退休,并在湛江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办理退休手续,在镇企业办领取退休金至2003年9月;2003年9月23日,麻章镇政府制定《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其中规定:“领取补偿辞退费时,要办理领取手续······与企业办脱钩,自谋生活出路。”根据该方案,郑华兴从镇企业办领取辞退补偿费共12800元。1994年底,该糖厂改制为蓝天公司。2016年2月25日,郑华兴就诉求事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郑华兴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和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裁决不予受理。之后,郑华兴就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蓝天公司以下观点依法应予支持:(一)由于劳动争议须先申请仲裁,既然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期间而被裁决不予受理,那么就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法院当然不能支持,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郑华兴与蓝天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1965年6月至1994年8月2日(此时《劳动法》尚未施行),但是郑华兴直到21年后的2016年2月25日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由于劳动争议须先申请仲裁,既然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范围而被裁决不予受理,那么就仲裁事项提起诉讼,当然也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法应驳回郑华兴的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郑华兴的上诉,维持原判。郑华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为郑华兴建立社保关系,补缴应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中心核定为准);2、判令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郑华兴补发退休工资,该退休工资从2003年7月开始计算至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为郑华兴建立社保关系,郑华兴据此可以领取社保养老金为止;3、判决确认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在未为郑华兴建立社保关系之前郑华兴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华兴于1965年3月参加工作,先后在部队服兵役后在湛江市麻章糖厂工作,1994年7月3日经湛江市麻章糖厂、湛江市××××乡镇企业办公室批准退休。退休金为179.2元/月,逐年增加数额。从1994年8月开始执行至2003年12月。2003年9月23日,麻章镇政府制定《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该方案的基本内容为:为妥善解决在企业办统筹退休的镇办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麻章镇镇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情况: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我镇开始实施镇办企业统筹退休制定,即各镇办企业职工到退休年龄后,集中在企业办办理退休手续,在企业办领取退休金,如生病住院,可报销60%的医疗费。退休金及医疗费由各企业按各企业职工退休金及医疗费的实际支出上缴企业办,由企业统筹发放。到目前为止,我镇在企业办统筹退休的职工还有54名,每人退休金从50多元到100多元不等,每月退休金共为7000多元,由于企业相继停产或经营困难,无法向企业办缴纳统筹退休金,镇政府及企业办只好东借西凑,苦苦支撑,加上这些职工大多年老体衰,经常生病,企业办还要负责他们60%的医疗费,现已欠医疗费7万元,负担相当沉重,无法维持他们的退休金和医疗费。二、补偿标准、补偿辞退费为工龄补贴+医疗费补贴。1、工龄补贴为每年工龄200元;2、医疗费补贴每人5000元。三、平均享受补偿辞退费:平均每人可享受补偿辞退费10062元。四、补偿辞退总额为543350元。五、补偿辞退费来源:补偿辞退费从机砖厂土地出让金支付。六、领取补偿辞退费时,要办理领取手续,签订补偿辞退合同,与企业办脱钩,自谋生活出路。七、不同意本项补偿辞退的,做自动辞职处理,今后不再进行有关的补偿辞退。八、本实施方案不尽之处另行补充。补充方案与本案实施方案具有同等效力。九、本实施方案由企业办负责解释。十、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上述的《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及备案。根据上述方案,郑华兴于2003年9月领取了12800元(其中工龄补贴7800元,医疗费补贴5000元)。但郑华兴拒绝签订《麻章镇企业办退休职工补偿辞退合同书》。湛江市麻章糖厂经改制变更为蓝天公司,属集体性质企业。郑华兴于2014年12月29日在湛江市网上信访平台上访(处理编号:002000201412290180),反映要求解决社保、医保、安置费和住房问题。湛江市麻章区信访局网上受理后转给麻章镇综合信访维稳中心。该中心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湛麻镇访复字[2015]4号《关于郑华兴等人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答复》。郑华兴对该答复不服,于2015年11月9日继续投诉谢红明(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要求办理社保、住房安置费等。2016年2月25日,郑华兴向湛江市麻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一、请求裁决确认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单方对郑华兴作出的退休职工补偿辞退合同书的行为无效,请求裁决确认自1965年6月1日至今,郑华兴与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之间持续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为郑华兴补缴自1965年6月1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中心核定为准);三、请求裁决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支付郑华兴自2003年7月19日至今的延迟退休工资经济赔偿金105000元,并享受与其他退休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湛江市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湛麻劳人仲案字[2016]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郑华兴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以及郑华兴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郑华兴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郑华兴于1965年3月至1994年7月期间在蓝天公司(原麻章糖厂)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94年7月,郑华兴经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郑华兴领取退休金维持生活。2003年7月19日麻章镇政府制定的《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且该方案的形式及内容和程序均属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确认。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第八条规定:“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第六条规定:“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规定:“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规定,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应当于1993年开始为郑华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购买社会保险,为郑华兴老有所依,病有所靠,但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未履行为郑华兴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郑华兴虽然不肯与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签订《麻章镇企业办退休职工补偿辞退合同书》,但郑华兴已于2003年9月根据《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的规定领取了辞退补偿金共12800元。此时,郑华兴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郑华兴于2016年2月25日才向湛江市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期间。郑华兴于2016年2月26日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郑华兴的主张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华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郑华兴已预付),由郑华兴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郑华兴请求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补发退休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属社会保险纠纷。一审将本案的案由认定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郑华兴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郑华兴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能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2、本案是否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关于本案能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郑华兴于1994年7月3日经湛江市麻章糖厂、湛江市××××乡镇企业办公室批准退休,领取退休金至2003年9月。2003年9月23日,麻章镇政府为了妥善解决在企业办统筹退休的镇办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制定了《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根据该方案,郑华兴于同月领取了12800元(其中工龄补贴7800元,医疗费补贴5000元)。因社保、医保和安置费等问题,郑华兴于2016年2月25日向湛江市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2月29日,湛江市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湛麻劳人仲案字(2016)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郑华兴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和郑华兴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郑华兴不服,于2016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二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的规定,本案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郑华兴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本案中,郑华兴虽然不肯与麻章镇政府、蓝天公司签订《麻章镇企业办退休职工补偿辞退合同书》,但其已于2003年9月根据《麻章镇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偿辞退方案》的规定领取了辞退补偿金共12800元。此时,郑华兴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郑华兴于2016年2月25日才向湛江市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一审判决认定郑华兴提起本案的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郑华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华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杜友裕审判员  卢珍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