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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古浪街聚银新都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15.44mg/100ml。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取得受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徐华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学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