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何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晋02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4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 # xB;审判员 董雁翔审判员 王 文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