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星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星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星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花园居委会一社。法定代表人:李科静。被执行人: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东大街289-7。法定代表人:赖世勇。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星云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626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