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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宝华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华,郭秀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83号原告:徐宝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郭秀芹,女,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徐宝华与被告郭秀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宝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宝华负担。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