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滨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滨城,河北昊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城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春燕。被执行人:赵滨城,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河北昊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法定代表人:赵明臣。本院在执行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滨城、河北昊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滨城、河北昊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河北昊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