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340号被告人阙祥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祥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祥辉,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祥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刚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阙祥辉与被害人刘志国因打麻将发生争执,阙祥辉用拳头将刘志国打伤,后又用脚将刘志国的腹部踩伤致脾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刘志国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本案被告人阙祥辉与受害人刘志国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人阙祥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阙祥辉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证人黄国丽、李汪鸿、贺芳翠、邹社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志国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痕、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申请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阙祥辉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因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阙祥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阙祥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阙祥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阙祥辉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且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阙祥辉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祥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 友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