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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成申请朱洪斌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成,朱洪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656号申请人:周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洪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成与被申请人朱洪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成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741号裁决书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1741号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重庆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材料(如开庭通知书、回避决定书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重庆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但在快递员投递相关邮件时,申请人并不在重庆仲裁委员会所邮寄的地址。其中尤为重要的是,2016年11月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通过特快专递(号码EY800247788CN、EY800247791CN)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等,该两份特快专递邮寄信息中均载明“未妥投,原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未妥投,原因拒收退回”。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5条规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很明显,该规定仅限于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情形。本案邮寄信息中并未载明系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也未委托任何代理人,事实上申请人也完全不知道重庆仲裁委员会邮寄上述仲裁文书材料的情况。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重庆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送达,还可以直接送达,甚至公告送达。但重庆仲裁委员会却草率认定“拒收即为签收”,无视《仲裁法》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未依法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材料,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朱洪斌答辩称:仲裁程序没有问题,应维持,不应撤销。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5月24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仲裁程序送达材料和《回函》,送达材料和《回函》显示该案的送达流程为:2016年8月1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小区三期12幢901室地址送达,邮件于2016年9月2日被退回。承办秘书于2016年9月6日电话询问周成地址并形成电话笔录,载明:周成提供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路38号地址,仲裁秘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该地址送达应诉材料,但是邮件于2016年9月18日被退回,原因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承办秘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周成法定身份证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东路4-706室”邮寄送达应诉材料,于2016年9月22日显示本人签收。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向周成身份证地址送达组开庭通知,均显示拒收,邮件于2016年11月9日被退回,仲裁庭缺席审理了此案,裁决作出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向周成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裁决书,均显示拒收被退回。上述事实有快递单查询情况、电话笔录等证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和数据电文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营业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审查的重点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周成送达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确系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称: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收才会被视为签收。本案并非是本人签收。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邮寄人员写明的拒收退回并非是周成本人拒收。本院认为,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和数据电文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营业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按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首先,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仲裁相关材料邮寄至了申请人的住所地。一般而言,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即为其住所地。在本案中,申请人认可重庆仲裁委员会寄送的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东路4-706室”是其身份证地址,并且周成在本案中提交的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也是该地址。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向周成送达的方式和地址都符合法定程序。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向周成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显示本人签收,也说明该地址能够有效送达。其次,快递单上的收件人明确写明系周成本人,周成也确认所有邮件上的电话是其本人使用的电话,按照常理,快递员一般会通过邮件上记载的电话联系进行邮件投递,当事人拒绝收取才会在邮件上注明“拒收退回”的说明。因此,周成认为不是周成本人拒收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认为重庆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成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741号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周成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