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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献志与张付彬、任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志,张付彬,任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42号原告:张献志,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付彬,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郸城县,现住郸城县。被告:任玉霞,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付彬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张献志诉被告张付彬、任玉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献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献志负担。审判员  屈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