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史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877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208430657。法定代表人:陈月刚,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军,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康,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史福平,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