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日凤与彭桂莲、叶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日凤,彭桂莲,叶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380号原告:魏日凤,女,1960年1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彭桂莲,女,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建生,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魏日凤与被告彭桂莲、叶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魏日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日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