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成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2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成伦出生日期1973年7月2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4月1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28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6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刘成伦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集街道李家疃大桥南十多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检测,在送检的刘成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成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