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宋艳侠、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宋艳侠,刘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027号原告:王宏伟,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宋艳侠,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六一幼儿园教师,住赤峰市。被告:刘亚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赤峰监狱。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刘亚明、宋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伟,被告刘亚明、宋艳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和利息128304元(利息给付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5日,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64800元的欠条一枚,约定月息2分。被告刘亚明用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予以抵押。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还款。被告刘亚明辩称,我共欠原告借款50000元,是分两次借的。2007年2月13日借款30000元,2013年2月份借款20000元。虽然宋艳侠出具的欠据时间是2013年2月5日,但我认为时间不准。这两笔借款是我借的,宋艳侠出具的欠据是在我进监狱后,原告找宋艳侠后补的。被告宋艳侠辩称,对第一笔借款我不清楚,第二笔借款我清楚,但两笔借款我都没有用过。我补的欠据是因为刘亚明在监狱,原告没有办法让刘亚明签字,才让我签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5月18日,二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11月4日,二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2007年2月13日,被告刘亚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2月份,被告刘亚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2月5日,由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欠据写明:”欠据人民币64800元;2007年2月13日所借款至2013年2月份产生的利息和后期未打借条的现金合计,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刘亚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亚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有被告刘亚明和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和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刘亚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未约定利息,但从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体现2007年2月13日的借款30000元的利息为14800元。此利息视为二被告认可,并同意支付的利息,且此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约定月息2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3年2月5日起按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宋艳侠辩称对被告刘亚明的2007年2月13日借款不清楚,且借款其未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刘亚明向原告借款时,是在与被告宋艳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宋艳侠未能提供被告刘亚明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且被告宋艳侠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包含被告刘亚明于2007年2月13日的借款30000元。故被告宋艳侠应与被告刘亚明共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明、宋艳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伟借款50000元,利息14800元,合计64800元;二、被告刘亚明、宋艳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伟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亚明、宋艳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