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晓惠诉樊华钦、樊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惠,樊华钦,樊培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94号原告:张晓惠。委托代理人:谢洪萍,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华钦。委托代理人: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帮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樊培钦。委托代理人: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帮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惠诉被告樊华钦、樊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惠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惠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惠撤回对被告樊华钦、樊培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张晓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