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远大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远大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979号原告:山东远大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199号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6477546M。法定代表人:郝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福,总经理。经审查,原告山东远大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远大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37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