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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晓林、梁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晓林,梁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96-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61471805。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郭晓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被执行人:梁碧玉,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受理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晓林、梁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碧玉主动履行本息共计135786.73元,余款30532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