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秋,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卢秋,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8幢。法定代表人:菲格尔卢秋与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8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卢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7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卢秋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卢秋申请执行的案款7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英泰汽车测试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仲字(2016)第8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