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尧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邓智英。被告人王尧,曾用名王录付,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住该县中兴镇。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尧在澄迈县金江镇民泰小区4幢2单元门口处,出卖1包毒品给廖某政,得款人民币60元,当双方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王尧身上缴获人民币60元;从廖某政身上缴获可疑物品1包。经公安局瑞溪派出所民警称量,被缴获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0.04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送检的白色块状物0.0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尧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尧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本案扣押的1包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关处理;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汝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业启书 记 员 李惠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