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国文、邱林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文,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2012年7月2日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8月31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林杰,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华安县。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水龙,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芗城区,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水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茹、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何国文在漳州市芗城区中分校门口,盗走被害人石某1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2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43元)。后被告人何国文在芗城区某某路段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郭水龙。2、2016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何国文在漳州市芗城区校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83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17元)。后被告人何国文在芗城区某某路段将该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郭水龙。3、2016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邱林杰在漳州市芗城区丽园君悦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69元)。后被告人何国文在芗城区某某路段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郭水龙。4、2016年11月17日16时许,由被告人何国文望风,被告人邱林杰实施盗窃,共同盗走被害人郭某停放于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漳州市某某技术学校门口的一辆黑色闪电牌自行车。后被告人何国文在芗城区某某路段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郭水龙。5、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由被告人何国文望风,被告人邱林杰实施盗窃,共同盗走被害人林某3停放于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某某茶馆门口的一辆喜德盛牌逐日500型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21元)。后被告人何国文在芗城区某某路段将该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郭水龙。6、2016年12月15日14时许。由被告人何国文以买水果为由吸引他人的注意力,被告人邱林杰实施盗窃,共同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漳州市芗城区“某某”水果店门口的一辆美利达牌挑战者800型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后被告人何国文在芗城区某某路段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明知是赃车的被告人郭水龙。7、2016年12月22日15时许,由被告人何国文望风,被告人邱林杰实施盗窃,共同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某某小区11-20单元地下停车场出口处的一辆捷安特牌CATE凯特型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38元)。案发后,该赃车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国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林杰、郭水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盗窃的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归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郭某、林某3等人的陈述,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邱林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水龙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买卖,价值计人民币1225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国文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郭水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何国文、邱林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林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国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水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郭水龙的非法所得2010元,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邱林杰、何国文将未退赔的赃物按鉴定价值退赔给各被害人,即退赔给被害人石某1人民币1143元、李某1人民币1317元、张某人民币2669元、林某3人民币1221元、王某人民币2683元。六、已扣押的犯罪工具白铁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