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闽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闽侯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108号原告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燊,该公司职员。被告闽侯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585号。法定代表人林文,局长。原告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闽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