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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永利、谢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永利,谢某2,谢某1,吕光利,杨阿梅,苍南卡迪龙玩具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永利(曾用名:陶红卫),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2,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1,男,汉族,2000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系谢某1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光利,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阿梅,女,汉族,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苍南县。原审被告:苍南卡迪龙玩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700014124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864号。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58446895,住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传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陶永利因与被上诉人谢某2、谢某1、吕光利、杨阿梅以及原审被告苍南卡迪龙玩具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327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陶永利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永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际平审 判 员 邓习军审 判 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百隆书 记 员 章亦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