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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经纬与郑州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经纬,郑州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65号申请人:经纬,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州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冰,总经理。经纬与郑州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经纬与被申请人郑州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定制设备合同》购买稳定土搅拌站整套设备,设备价款200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账户汇入60000元定金,后被申请人不愿意以原价继续履行合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