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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8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723号原告: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5栋403房。法定代表人:彭焕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寨,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幼德,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令,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准予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