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佘福仁与林亚太、黄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福仁,林亚太,黄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781号原告:佘福仁,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亚太,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黄彩红,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佘福仁与被告林亚太、黄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佘福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亚太、黄彩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佘福仁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对林亚太、黄彩红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佘福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佘福仁负担。审 判 长 林永洲人民陪审员 卞映征人民陪审员 关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琪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