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远兵、易先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远兵,易先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远兵,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先刚,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再审申请人李远兵因与被申请人易先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0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远兵提出再审申请称,再审申请人李远兵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一、二审法院用法不当,裁定有误。因此,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远兵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易先刚向李远兵收取了相关的费用。现李远兵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故李远兵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远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远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旗审判员 袁淑华审判员 翟开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