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琦与被执行人刘勇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琦,刘勇,刘德成,罗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周琦,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9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刘德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罗德会,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在执行周琦与刘勇、刘德成、罗德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