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石兴军与袁廷军、陈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军,袁廷军,陈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49号原告石兴军,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袁廷军,男,35岁,汉族,住南漳县。被告陈生富,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军与被告袁廷军、陈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兴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兴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石兴军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军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