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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石兴军与袁廷军、陈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军,袁廷军,陈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49号原告石兴军,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袁廷军,男,35岁,汉族,住南漳县。被告陈生富,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军与被告袁廷军、陈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兴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兴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石兴军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军翼 关注公众号“”